株洲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株洲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坚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市教育局应当公示以下主要行政执法内容:
(一)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
(八)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九)教育执法检查情况;
(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二)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三)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形式:
(一)在市教育局门户网站“株洲教育”上对社会公布;
(二)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对外公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情况通报会等进行公示;
(四)其他方式。
第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