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 讲师团管理办法
株教函〔2016〕68号
株洲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
讲师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云龙示范区社会事业部,各有关学校:
现将《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讲师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教育局
2016年5月10日
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
讲师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三五”期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管理,充分发挥讲师团成员在教育、教学、教研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讲师团成员的遴选
第二条 遴选范围:
1、全市范围内在岗的特级教师;
2、历届市级学科带头人;
3、四名工作室、学科基地(培训基地、课程基地)主持人;
4、获得市级人民政府以上奖励的各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
5、承担过十二五时期市级以上培训任务的各级骨干教师、教研员、校长和教育管理干部等。
第三条 遴选条件:师德高尚、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引领示范作用显著且愿意承担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者。具体条件为:
1、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学术造诣较高,在本领域和同行中有较高声誉。
2、熟悉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实际,了解国内外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对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中的现实问题有深入研究和一定成果。
3、承担过县市区级(或市直学校)教师培训任务,具有较丰富的培训教学经验,学员反馈意见评价好。
4、在职中小学幼儿园特级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县市区级(或市直学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业绩显著的高级教师。
5、乐于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能认真、负责、高质量地完成培训教学任务。
第四条 遴选程序:
1、申报。个人填写《株洲市名优特教师个人信息表》。
2、推荐。中小学幼儿园签署单位推荐意见。
3、审核。县市区教育局签署审核意见。
4、评审。市教师培训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
5、审定。市教育局择优审定入选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讲师团人员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讲师团成员的职责
第五条 讲师团成员应模范遵守《教师法》,自觉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做终身学习的好榜样,课堂教学改革的带头人,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者和实践者。具体职责为:
1、承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集中培训的授课任务;
2、承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培训的辅导教师工作;
3、承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实践性培训的指导教师工作;
4、承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资源的开发、评审、验收等工作。
5、承担实施教师素养提升“十百千万“工程的督查工作。
第四章 讲师团成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讲师团的日常管理归口株洲市教师培训中心。市教师培训中心要建立讲师团成员信息库,及时记录讲师团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七条 讲师团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根据成员履行职责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对不能胜任或不愿承担教师培训工作任务者实行退出机制,不断优化讲师团成员队伍。市教师培训中心根据讲师团成员自主学习、个人提升、履职等情况对讲师团成员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建立讲师团成员联系制度。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的领导要加强与讲师团成员的联系,及时听取他们 对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教师培训工作、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认真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章 讲师团成员的待遇
第九条 在表彰奖励、职称评定、晋级晋职等方面同等条件下,讲师团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讲师团成员所在单位,要为他们的工作、学习、进修和参加学术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时间和经费上的支持。
市教师培训中心要安排讲师团成员参加学术交流、培训进修、考察学习等活动。鼓励并支持讲师团成员著书立说、多出成果。
第十一条 讲师团成员根据所承担的教师培训任务获取相应的经济待遇。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时间为十三五教师继续教育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