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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株洲市教育考试考务工作人员选聘和管理的通知

作者: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6-05-19 访问量: 字体[ ]

 

               

 

 

 

株教函〔201674

 

株洲市教育局

关于加强株洲市教育考试考务工作人员

选聘和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市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市教育考试工作人员、阅卷教师(以下统称考务工作人员)选聘和管理,明确考务工作人员的职责,保障考务工作人员的权利,维护教育考试公平公正,确保教育考试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8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务工作人员的选聘要求

各级各类学校都有承担教育考试的责任和义务;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均有承担考务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应主动申请考务工作岗位;学校根据考务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进行选聘;考点根据考务工作岗位的要求确定考务人员的具体岗位。

(一)监考员的选聘条件

1、监考员应是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在编教师或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3)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4)遵守考务工作规定;

5)身体健康。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监考工作:

1)有直系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教育考试的在职人员;

2)高三年级和高考补习班的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学校工勤人员不得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监考工作,高二年级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不得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监考工作,初二、初三年级开考科目任课教师不得参加任教年级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监考工作。

(二)阅卷教师的选聘条件

1、普通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1)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有奉献精神;

2)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3)身体健康,能坚持阅卷工作;

4)原则上必须具有中教一级以上的职称,实际授课教龄五年以上。

5)与上级要求不一致时按上级要求执行。

2、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1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能严格执行阅卷工作有关规定;

2)近年参与中考考务、阅卷工作未出现违纪舞弊、重大工作差错;

3)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4身体健康,能坚持阅卷工作;

5)原则上必须是中教二级以上(含二级)职称,为本学科一线教师且业务能力较强,能较熟练地使用电脑。

(三)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必须是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考的教育系统正式在编在岗的人员。

二、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

考务工作人员按考区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招生考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考务工作人员选聘与管理

考务工作人员由学校根据条件进行推荐,考点选聘,报市、县招考部门审核备案。派出学校对派出的考务工作人员的资质和需要回避的事项负责,考务工作人员在组考期间由所在考点进行管理,阅卷人员在阅卷期间由阅卷组织机构进行管理,派出学校协助管理;临时更换考务工作人员,应由派出学校报考点主考或阅卷组织机构负责人同意,并重新推荐合格人选,由所在考点或阅卷组织机构重新选聘,并报市、县招考部门审核备案。

(二)完善考务工作人员信息库

学校、招生考试部门应不断完善本考区的考务工作人员信息库,对历年考务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质量和考核情况等进行系统化、常态化的管理。建立考务工作人员信息库动态管理机制,确保考务工作人员信息库信息准确,并能满足各项教育考试的需要。

(三)加强考务工作人员的培训

培训以考区、考点为单位,由市、县教育局委托招生考试机构、考点组织实施。不培训,不上岗,先培训,后上岗。各考区、各考点要不断加强考务工作人员培训学习,必须通过培训与测试方可上岗。各考点应建立适合本考点工作人员的培训方式和方法。要以培训光碟和《考务手册》为蓝本,采用平时培训与考前培训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每个考务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考试规则。

三、其他事项

1、加强考务工作人员考核。为保证各类教育考试监考、阅卷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和完善考务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考试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考点主考及巡视员等依据当次考试实施过程中的记录和省教育考试院的反馈信息实行量化考评。阅卷教师的考核由阅卷组长、阅卷现场管理人员依据阅卷过程中的记录实行量化考评。考评量化数据及结果统一汇总到市教育考试院,并由市教育考试院反馈到相关单位和部门。

2、强化考务工作人员的奖惩制度。参加当次教育考试监考且考核合格的中学教师,记2分继续教育学分;参加阅卷且考核合格的中学教师,记3分继续教育学分。考务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还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以及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内容。对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考务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株洲市教育局

                                                                   2016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