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基本规定》的通知
株教函〔2015〕135号
株洲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
基本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局、城区各中职学校(高职高专中职部):
为规范教学常规,提高教学质量,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和《株洲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规程》(试行)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基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18日
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基本规定
(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一、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强化文化基础教育,开齐、开足、开好德育、语文、数学、英语、体育与健康、艺术、计算机应用基础等公共必修课程,严禁随意缩减课程、课时。
二、教师上课严格执行授课计划,未经学校教研室(组)同意,严禁随意改动学期授课教学计划。授课计划变动较大时,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三、教师应认真备课,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和专业特点,确定教学重点、难点及教学项目(任务),合理选择设施设备、教具、教学手段和方法,设计教学程序及时间安排,严禁无教案或沿用旧教案上课。
四、要严格按课表上课,调(代)课必须照章办理手续,严禁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接打电话。
五、进行实训教学,严格按实训规程操作,认真组织学生填写实训报告,严禁不着工装进行生产性实训。
六、严格遵守顶岗实习相关规定,严禁无实习计划、无实习报告和无实习考核。
七、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严禁打骂学生、将学生赶出课堂。
八、严格使用国家规定规划教材,严禁不合格教材进入课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