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教育系统后续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教通字〔2009〕9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株洲市教育系统后续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审计办法通知
株洲市教育局办公室2009年6月1日印发
株洲市教育系统后续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效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后续审计》及《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教育系统。
第四条实施后续审计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五条实施后续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被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三个月内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建议及整改情况等作出书面回复。
二、内部审计机构应认真研究,客观分析审计回复,如确定实施后续审计,应制定后续审计计划,编制审计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编制后续审计方案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
(四)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五)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后续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五、审计人员根据后续审计方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人员实施后续审计后,应归集审计工作底稿,及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结果沟通。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审计人员应进行研究和核实。
七、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后续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可以按规定时限纠正、整改的问题却不按期整改而虚报审计回复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任追究。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后续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给予答复,被审计单位仍不服的可依法向内部审计机构主管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第八条被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实施后续审计。不得隐瞒报表等相关资料,不得干扰、阻碍审计人员合理的审计行为。对因隐瞒报表资料等行为造成错审或漏审的,干扰、阻碍审计人员正常审计的,追究被审单位相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内审人员应严格执行审计职业操守,廉洁奉公。不得循私舞弊。对因审计人员造成错审的,必须及时修正,并追究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