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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秋季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的通知

作者:陈章蓉 发布时间:2015-09-11 访问量: 字体[ ]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民办中小学、民办培训机构: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含民办普通中小学、培训机构、幼儿园)招生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宣传,保护人民群众利益。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为满足人民群众教育需求,选择优质教育资源、特色教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部分民办学校为了招揽生源,未经审批机关审查备案,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特别是一些民办培训机构滥发招生广告手机短信。这些违规行为干扰了市民正常生活,误导市民教育消费,损害了教育形象和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民办学校应当高度重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备案制度,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规范招生宣传管理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广告审查备案制度。凡民办学校在媒体刊登发布招生宣传广告、散发宣传单、制作户外宣传牌等,都必须经过审批机关审查备案后才能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严禁民办学校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滥发招生宣传信息。违者由审批机关通报批评,作出限期整改、责令消除影响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三)招生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一致。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招生类型、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等。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严禁虚构办学特色、办学实绩等内容,严禁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违者由审批机关视情节依法作出通报批评、责令消除影响、责令停止招生、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四)加强招生宣传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广告审查备案工作,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广告审查备案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广告内容真实,发布规范。要加大查处违规发布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广告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乱发广告、发布虚假广告的现象。

三、明确招生宣传广告监管责任

(五)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监管;高中及成人教育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在城区的由市教育局监管,办学地址在县市的招生宣传广告监管工作由所在县市教育局托管。

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六)加强民办学校有关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市教育局委托株洲在线进一步完善民办中小学、民办培训机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株洲教育阳光行等专栏,向社会提供完整可靠的权威信息。发动观察员、社会监督员定期视察民办学校,广泛收集学生、家长、市民的意见,对城区每一所民办学校形成客观的社会评价结论。将社会评价作为民办学校年检、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城管、户外广告管理等部门单位的配合与支持,不刊登发布未经审批机构审核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广告。

 

 

 

                                 株洲市教育局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