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下半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宣传工作的 通 知
在株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规范我市大中专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株洲市大中专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株洲市大中专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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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教育局
2014年4月18日
株洲市大中专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
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大中专学生创业就业工作的政策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14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发〔2013〕21号)和《关于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1〕14号)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株洲市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株人社发〔201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株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专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全额用于在株创业的株洲辖区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创业项目补贴。由市财政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经费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三条 大中专学生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振兴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项目。
(二)申请对象为:在株创业的株洲辖区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毕业生(2012届、2013届)。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登记并取得经营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四)对大中专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特别是对大中专学生创业工作具有引导和推动作用的项目。
(五)所注册的企业或个体经营实体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六)在株洲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管理中心或所在大中专院校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了创业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条 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业计划或创业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填写《株洲市大中专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可在株洲教育网或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
(三)提供申请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四)申请人的投入资金有效证明、资本及其相关证明和其他所需材料。
(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营业执照、银行卡复印件等。
第五条 扶持资金审批程序按照申报、初审、复审、公示、拨付资金的方式进行。
(一)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到所在学校申报,由学校负责初审并推荐,初审内容应包括申报创业计划或创业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提交的相关材料、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等。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出具原件或相关证明,予以核实后方可受理。以上提供材料须一式两份,以备查阅。
(二)复审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联合进行。复审时将组织由市创业指导培训师、在株高校创业指导老师、成功企业家等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大中专学生创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审定通过的扶持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各项目的资金扶持情况将在株洲在线、株洲教育网、株洲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相关媒体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经评审、公示符合相关要求的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大中专学生,将一次性给予8000元的扶持资金。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扶持对象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扶持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if !supportLists]-->(二)在株各大中专院校必须严把初审关,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项目,方可报送市教育局备案、复审。
<!--[if !supportLists]-->(三)在资金使用年度内,每年年末扶持对象必须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上报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联合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可视情节收回扶持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株洲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