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机构信息 > 机构简介

株洲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15 访问量: 字体[ ]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办〔201940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株洲高新区、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株洲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24

 

株洲市教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株洲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株洲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中共株洲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以下简称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作为中共株洲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职责由市教育局承担。

第三条  市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年度计划和教育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

(二)编制全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服务社区大学及终身教育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监督县市区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指导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城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政策性资助工作。

(四)指导全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招录调配、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工作;指导全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和成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五)指导全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的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

(六)指导全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学校的德育、卫生健康、体育艺术及国防科技教育等工作。

(七)负责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指导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制定全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指导协调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八)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九)参与指导全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学校的规划布局,监督管理所属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十)协调指导全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学校的教育技术装备、校外教育、安全综治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有关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出国(境)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1)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师生和食品经营服务管理与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指导学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学校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案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

2.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学校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1)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疾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会同卫生部门开展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协助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卫生行使监督职权;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制定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条  市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承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各类建议提案、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承担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组织及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承担机关文书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市本级教育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工作。 

(二)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科。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日常工作;承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落实决定事项;承担全市教育信息整理和报送等工作;指导全市教育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工作;承担教育系统宣传和教育媒体管理等工作。

(三)党建工作科。负责系统的党群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统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相关检举、控告、申诉等事项。

(四)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全市教育督导规划;承担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监测工作。

(五)人事科。承担机关人员编制、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教育系统干部的选拔任免、管理考核、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

(六)计划财务科。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办法;监督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执行情况和教师工资发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教育部门年度预决算;拟订中小学校收费标准;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食堂财务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工作。

(七)审计科。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对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基建投资等审计工作;承担国家免学费和资助金专账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八)基础教育科。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教材选择使用等工作;承担全市基础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政策、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承担所属普通高中招生、学籍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基础教育示范、特色学校的创建评估工作。

(九)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科。指导全市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幼儿园示范创建、评估定级工作;指导全市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籍管理工作。

(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指导全市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指导全市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示范职业院校创建等工作;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联系区域内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相关工作;参与技术技能型人才培训工作。

(十一)学生工作科。指导全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学校的德育、卫生健康、体育艺术、国防教育、文明创建、社会实践等工作;承担所属学校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的监管工作;承担省市级学生评优的申报、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学生的体育、艺术、科技等竞赛交流活动。

(十二)安全综治科。指导全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学校平安校园创建、校车安全管理、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对所属事业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防控体系防范运行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工作。

(十三)民办教育科。承担市教育局行业党委的日常工作,并按党的组织隶属关系指导民办教育机构党建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民办教育机构的备案、招生广告审核工作;承担民办学校的督查和考核工作。

(十四)发展建设科。拟订全市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学校的规划布局、招生计划等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发展建设项目和后勤管理工作;制定所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承担全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协调办理为民办实事等工作。

(十五)教师工作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全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并拟订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承担全市教师资格考试、荣誉评定工作;承担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和所属事业单位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承担所属事业单位教职员工的招录调配、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指导和组织推广普通话、规范汉字工作;承担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含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行政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主任督学(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检工作负责人1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科长1名、副主任督学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424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