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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不予行政处罚和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的通知

作者:政策法规与规划科 发布时间:2022-12-26 访问量: 字体[ ]



ZZCR-2022-03008


                                         株教函〔2022〕87号

 

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不予行政处罚和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建立“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函202229)的要求,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激活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加具有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制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 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株洲市教育局

                                   20221025


附件1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市教育局

 

县市区教育局

2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
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通过,2018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市教育局

 

县市区教育局


附件2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行政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1.累计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50人次以下;2.累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以下情形之一:1.累计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50人次以上,200人次以下的;2.累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有以下情形之一:1.曾因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2.累计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多于200人次的;3.累计违法所得多于50万元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月通过,201512月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市教育局

县市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