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株洲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修订版),优化教育资源布局,保障学位资源供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株洲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颁布,对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增加教育资源供给,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优质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更好地执行《实施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
1.上位文件进行了修订。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了《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新的《建设条例》调整了小区配建学校的标准,将原来“规划建设1万人及以上居民住宅的,应当规划配建幼儿园、小学”修订为“规划建设五千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新的《建设条例》明确了:“无需就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异地配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有关配建成本单独计列,连同土地出让评估价纳入土地出让底价”。我市在省条例修订前,于2019年2月21日印发了《株洲市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现在省条例进行了修订,对原《实施办法》也应进行重新修订。
2.构建学位供给长效机制的需求。当前城区学位偏紧,“大校额”现象一直存在。目前,城区学位质量较高、师资力量较强,学位需求旺盛。城区学位已经基本饱和,很多学校通过挤占学校功能用房用于扩班,造成部分学校大校额现象严重。全市超过2000人以上的学校有60所,其中35所小学,14所初中,7所九年一贯制学校,4所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其中天元区15所,荷塘区10所,芦淞区4所,石峰区1所,云龙1所,醴陵市8所,渌口区3所,攸县10所,茶陵6所,炎陵2所。《实施办法》的重新修订,为规范学校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学校布局、保护学校建设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有利于改善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的现状,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规划管理和用地保障”、“建设管理与资金筹措”、“项目验收与移交使用”、“责任追究”、“附则”等,共六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体责任和实施原则等内容;第二章规划管理和用地保障,主要明确了地方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布局规划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具体的配建标准等内容;第三章建设管理和资金筹措,主要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的要求、方式、资金筹措及使用等;第四章项目验收与移交,主要明确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验收以及移交的有关约定等内容;第五章责任追究,主要明确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情况的处理规定等内容;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办法实施的时间。
三、《实施办法》的重点条款说明
《实施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了《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修订版),借鉴了《常德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暂行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
1.调整了小区配建的标准。《实施办法》第九条将原来“规划建设一万人及以上居民住宅的, 应当规划配建幼儿园、小学”修改为:“规划建设五千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小学”。
2.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配建任务。《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凡进行住宅开发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都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承担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义务或者配套费用的义务。”
3.明确了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移交标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 消防、教育等部门竣工验收、 评审后,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资产和建设档案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移交县级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