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教函〔2017〕161号
株洲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生校外教育
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云龙示范区社会事业部、局直学校:
现将《株洲市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教育局
2017年10月18日
株洲市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场所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人文自然社会资源,为中小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职业见习、研学旅行等活动,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综合素质,促进青少年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贴近和服务广大中小学生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让广大中小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中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能力,健康成长。
第三条 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场所是全市中小学校第二课堂的重要基地,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校外教育场所应为学生提供相适应的教育教学内容,为学生开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劳动实践等教育实践活动创造条件。
第四条 株洲市校外教育指导中心具体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场所的遴选认定、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由于各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场所功能和定位不一样,根据条件,分为社会实践资源基地和社会实践体验站点两类。
社会实践资源基地申报条件:
(一) 有适合中小学生校外实践教育活动需求的场所、设施设备,能一次容纳至少200名学生开展有效学习活动;
(二) 资源独特,有适合不同年龄学生学习的多样化课程、指导手册、视听资料(课件);
(三)有专门的负责联络协调的部门,有相对稳定的讲解员、辅导员、志愿者队伍,能为不同的学生群体提供相适应的教育教学服务;
(四) 场馆设施验收合格,配有足够的安保人员。有安全制度与应急预案。
社会实践体验站点申报条件:
(一)有突出的主题内涵和教育意义;
(二)有独立法人、管理人员和主讲人队伍;
(三)有配套设施的参观展览场所;
(四)有较为完整详细的宣传讲解资料;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每年保证有一定经费投入。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场所的申报和审批工作,遵循属地申报、逐级推荐、分批授牌的原则。
(一)申报程序: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校外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报,市校外教育指导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后,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申报材料:填写《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场所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等。
(三)审定: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审定。
(四)授牌:考察合格后,由市教育局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七条 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场所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接待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与指导。
第八条 市校外教育指导中心要对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场所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要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摘牌。
第九条 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场所要以增强综合服务功能为目标,从自身的资源特点出发,不断完善教育教学资源内容开发, 配备专业指导人员,制定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指导手册,为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活动提供支持。不断完善活动设施,为中小学生提供富有特色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场所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其活动场馆、设施、器材的安全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明确与实践活动内容相关的操作程序,建立学生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学生参加本基地活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 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场所要建立健全社会实践活动档案。包括概况、建设规划、申报检查考核记录及相关图片、音像资料。建立工作台帐,实时记录参观活动情况。
第十二条 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场所开展的主题活动,要融合自身特色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注重传统和现代相结合,加深中小学生的文化认知认同,增强学生创新意识和求知欲望。
第十三条 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场所要调动和整合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志愿者、离退休老同志以及文化、体育、科技工作者的作用,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出:
(一)学生活动场所(设施 、设备、器材等)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学生参加活动;
(二)学生投诉较多,经查实后没有按要求整改的;
(三)在评定学生成绩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有法律纠纷,且造成社
会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