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家庭教育令,看《民法典》中如何体现
「以案释法」家庭教育令,看《民法典》中如何体现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有些人认为,怎么教育自家孩子是自己的事,谁也管不着。对待“不合格”家长,真的无计可施么?恰逢首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快来跟随普法君丰富一下知识吧!
案例简介
被告人小强16岁,2021年7月24日,小强进入某小区室内,趁无人之际,将现金340元、金项链1条、手机1部盗走;9月3日,小强伙同他人在网吧盗走数千元现金;10月26日,小强又在网吧盗走手机1部;10月29日,小强潜入某小区,将现金500元、金项链1条、金耳钉一对盗走。2021年7到10月间,小强共盗窃四次,盗窃金额达2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小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向北京市平谷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小强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小强盗窃的时间大多是晚上,进一步了解到其经常夜不归宿、结交社会人员、出入网吧。而小强的父母对其不良行为放任不管,缺位的家庭教育客观上助推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在案件宣判后,法院向小强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积极履职。
法条链接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问:家庭教育令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发出?
答: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会视情况发出家庭教育令。
如在本案中,小强经常存在夜不归宿、出入网吧、结交社会人员的行为,而其父母怠于履职,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履职。
问:家庭教育令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发出?
答: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会视情况发出家庭教育令。
如在本案中,小强经常存在夜不归宿、出入网吧、结交社会人员的行为,而其父母怠于履职,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履职。
问:家庭教育令内容在《民法典》中如何体现?
答《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不仅包括在生活上、物质上对未成年人成长予以保障与支持,也要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法官提示: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时代,也意味着家庭教育从“家事”变为“国事”。作为父母,仅仅履行抚养义务是不够的,还需要注重家庭建设,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